医德原则包括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公正原则,不同的原则对我们的要求也不大相同。
1.尊重原则,指医患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强调我们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及其自主性的尊重。主要表现为医师尊重患者的自主性,保证患者自主、理性的选择诊疗方案。
这就要求我们:
(1)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
(2)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
(3)尊重病人的自主性并不是放弃自己的责任,还要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作出不当选择的责任;
2.不伤害原则,指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过程中避免患者受到不应有伤害的伦理原则,是医学原则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医疗伤害是职业性伤害,带有一定的必然性,所以不伤害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其真正意义在于权衡利害之后的“利大于弊”。
此原则要求我们:
(1)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的动机和意识,坚决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
(2)提供最佳的诊治、护理手段,防范无意但可知的伤害;把可控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3)不滥用辅助检查、药物及实施手术;
3.有利(行善)原则,指把利于患者健康放在第一位并切实为病人谋利益的伦理原则。
此原则要求:
(1)我们的行为与解除患者的痛苦有关。
(2)行动可能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3)行为对患者而言利大于弊。
(4)病人受益且不会给别人带来太大的损害。
4.公正原则,指在医学服务中公平、正直地对待每一位病人的原则。具有同样医疗需要以及同等社会贡献和条件的病人应得到同样的医疗待遇;在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上做到绝对公正,即应人人同样享有;在特殊医疗保健需求上要求做到相对公正,即对有同样条件的病人给予同样满足。
这要求我们:
(1)根据原则,运用自己的权利,尽力实现患者基本医疗和护理的平等;
(2)态度上平等地对待一切患者;
(3)出现医患纠纷,以及在医护差错事故处理中,坚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立场上;
医德基本原则是医德规范体系中居统帅和主导地位的最高规范,是调节各种医德关系都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和最高要求,所以不只是考试可能涉及,这也是我们后期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必须准则,希望同学们可以认真学习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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