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受教育者的范围要大于学生。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1. 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
2. 国家应当制定?;す袷芙逃ㄊ迪值姆刹⒒丛焯跫?/span>
3. 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二)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 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 享有申诉权;
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教育者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蛘咂渌逃沟墓芾碇贫?。
《未成年人?;しā纷哦约彝ケ;ぷ龀隽嗣魅返墓娑ǎ?/span>
①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④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学校?;な俏闯赡耆吮;さ闹匾矫?。《未成年人?;しā范匝1;ぬ岢隽嗣魅返囊螅孩傺SΦ比婀岢构业慕逃秸胛缁崤嘌髦秩瞬牛虎谘SΦ惫匦?、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蛘咂渌耆柩娜烁褡鹧系男形虎垩SΦ北;の闯赡暄娜松戆踩徒】?;④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
十一、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 以纠纷存在为基??;
2. 以受损为前提;
3.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二)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3种:1. 诉讼渠道;2. 行政渠道;3. 其他渠道。
十二、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
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二)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 申诉人;2. 被申诉人;3. 受理机关。
十三、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
1.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 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4.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5. 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十四、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 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2. 诉讼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
3. 被告举证;
4. 不得调解。
十五、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特征:
1.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4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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