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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04-10 17:17:02admin
在各省市县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民法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其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部分的知识点相对来说占比更重一些,因此,本次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部分,对有关题目进行分析,我们来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

1.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案:错。思路:本题考查民法常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1)如果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2)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效力待定。故本题说法错误。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讲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己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所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思路: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A项错误,甲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构成重大误解,说法错误。B项错误,甲误以为乙的地板为自家所有,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重大误解,说法错误。C项正确,甲误将有偿提供茶叶当无偿的使用,甲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错误,甲与精神病人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张情形是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是,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说法错误。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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