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二、管理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3.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5.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三、血站:
1.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4.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5.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6.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7.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8.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9.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0.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